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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散论] 易中天:国人自古不擅长用法律保护自己,宋朝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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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遨翔天地间 于 2023-10-12 11:34 编辑

国人自古不擅长用法律保护自己,宋朝是个例外
易中天
本文系授权使用,关于宋朝更多的法治情况,推荐作者新书《易中天中华史·大宋革新》

中国有法治传统吗?
没有。准确地说,辛亥革命之前的中国是有法制无法治。
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
法治:以法治国。王在法下,法是约法。
法制:依法治国。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约法与王法又有什么区别?
约法:约定之法,可以商量。
王法:王定之法,没有商量。

《管子·任法》说:
很清楚,君主是立法者,官员是执法者,民众则受制于法。
民众只能遵纪守法惟命是从,官员也只能依法办事为王执法,他们都没有参与立法的权利。有权立法的唯独君主,所以叫王法。
君主是立法者,有立法权。官员是执法者,无立法权。民众受制于法。
王法既然是王定之法,当然不必征求意见,更不需要投票表决,就连刘邦的约法三章其实也是没有商量的。
难怪中国古代有决策部门和行政部门比如三省六部,有监察部门比如御史台和都察院,有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比如刑部和大理寺,甚至还有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三堂会审,却从来没有类似于全国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
没有商量,所立之法就有可能是恶法,依法治国就有可能是依法专制。
当然,可能而已,并不一定。
最典型的依法专制就是商鞅变法,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则是不允许对新法有任何议论。
据《史记·商君列传》,就连原来反对新法后来改变态度的都被商鞅称为“乱民”而受到惩罚,从此秦国鸦雀无声。为了依法专制,商鞅甚至在渭水之滨处决人犯七百多名,简直就是惨绝人寰。
这绝不是改革需要付出的代价,也绝不是法治,而是王权至上的军事管制和铁血统治。这才是中国古代法家主张所谓“法治”的真实目的。
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巩固王权,而且王在法上,因此,在王法时代就只有刑讯逼供,没有辩护制度,更没有无罪推定。这一点,就连商鞅本人都深受其害。
商鞅逃亡故事
当时有人诬告商鞅意欲谋反,秦惠王下令全国通缉,商鞅只好拔腿就跑,跑到国境线连旅店都住不上。为什么要跑?因为按照他立的法,给一个人定罪既不需要取证,也没有庭辩。由于不需要取证,所以“意欲谋反”可以成为罪名;由于没有庭辩,所以商鞅跳进黄河洗不清,只能逃之夭夭。
店老板对商鞅说:“商君有规定,如果住店客人不能出示身份证件,那么,这人将来判什么罪、受什么罚,旅店老板也判什么罪、受什么罚。”
被诬告而逃亡的商鞅长叹一声说:“真没想到,我变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
最后的结果是,极力主张依法治国的商鞅被车裂,并为我们留下了一个成语:
唐代狄仁杰也一样。他被诬告谋反,下狱后立即承认,还写了谢死表。幸亏后来武则天亲自过问此事,狄仁杰才死里逃生。女皇问他:没有谋反为什么还要承认?
狄仁杰:不承认早就死在皮鞭下了,还能见到陛下?
这又是王法时代的一大特点:没有程序公正。甚至直到今天,一般民众看重的也是实质正义,而非程序公正。像美国辛普森案那样的事情,中国人是不理解也很难理解的。讲究司法程序的只有宋代,情况和原因,我会在本文后面简单说一下。
没有立法机关,没有立法程序,没有辩护制度,没有无罪推定,没有程序公正,能说有法治传统吗?

这就有了第二个问题。
中国为什么没有法治传统?
前面说过,法治就是以法治国。这四个字倒是古已有之,语出《韩非子·有度》。但这里的“以”是使用、借助、依靠的意思,治国的主体则是君王,所以韩非的全文是“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也就是说,只要举措得当,哪怕那君王是个傻子,也能使用、借助、依靠法来治国。
显然,这跟我们今天讲的以法治国是两码事。我们讲的法治,是人不治,法来治,宪法和法律才是治国主体。所有人都服从宪法和法律,就不会有专制,更不会有独裁。
法家可没有这样的思想。他们的以法治国其实是依法治国,使用和依靠的也主要是刑律和刑法,甚至严刑峻法,所以我主张称之为刑治和律治。
其实就连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也是反对的。他们的主张是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简称德治和礼治。这是周人的传统,即君权天授,以人为本,以德治国,以礼维序,以乐致和。
这样一种传统造成的结果,是中国人对法治不甚了然,陌生甚至抵触。
在传统社会,好讼是贬义词,律师则被称为讼棍,打官司的一定是刁民。就算不得已对簿公堂,也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而不是依靠法律来维权。
所以传统社会的中国人有三个梦:
圣君梦
清官梦
侠客梦
圣君指望不了就指望清官,清官指望不了就指望侠客,侠客指望不了就读武侠小说——这其实是越来越没有指望,也从来不会想到要靠法律。
问题是为什么?
因为周是农业民族,我们的经济基础也长期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靠天吃饭聚族而居,整个天下一盘散沙,维持社会稳定靠的是绝对权力,维系人际关系靠的是人情面子。讲人情就讲德,讲面子就讲礼,乡里乡亲的讲什么法呢?那玩意是统治者用来对付子民的。
因此,一方面是皇权至高无上,另方面是人情大于王法。但无论哪种情况,与法治中国都相去甚远。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最讲司法程序的就是宋。
按照宋代制度,一个刑事案件要分为三个流程:逮捕、审讯、判决,分别由尉司、推司、法司三个部门来完成。
尉司是缉捕机构,有权抓,无权审。推司也叫鞫司、狱司,是审讯机关,有权审,无权判。法司也叫谳司,是判决机关,有权判,但无权审,更无权抓。
审讯机关至少要设立两个法庭,审讯两次。一审验明正身,核定证据,录下口供等等,叫推勘。二审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叫录问,也叫虑问、虑囚。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如果是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叫聚录。如果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二审法官还必须向被告宣布:你有权喊冤。
审讯机关要有两个法庭
一审法庭,验明正身,核定证据,录下口供(推勘)
二审法庭,接到案卷,必须从头到尾重新再问一遍(录问)
其他情况:
1 如果是州府一级的二审,必须到邻州借调法官
2 如果是死刑案,必须由正副长官会同其他官员集体讯问(聚录)
3 如果二审在京师,则由御史台派人审理
二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被告也不喊冤,就交给判决机关定谳。程序则有四道:
判决机关定谳程序:
程序1、先由一位法官找出适用法律(检法)
程序2、再由另一位法官写出判词(拟判)
程序3、再由同级官员组成合议庭(审核)
程序4、最后由长官认可,签署判决书
在上述过程中,推勘、录问和检法的官员是绝对不能见面的。如果见面,各打八十大板。被告不服判决,三年之内都可以上诉。临刑时如果本人或家属喊冤,就要另派法官重审。人犯享有的法定翻案权,北宋三次,南宋五次。
这样的司法程序,今天看来都让人佩服。
宋代为什么能这样呢?因为是商业社会。两宋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之繁荣是空前的。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是密切相关的。

发表于 2023-10-12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遨翔天地间老师转载: 国人自古不擅长用法律保护自己,宋朝是个例外
发表于 2023-10-1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话属于执政者欺骗老百姓的,就是一句空话(空话很多,小民也习惯了“在空话大话屁话的大环境里,继续生存”)!
发表于 2023-10-21 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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