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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散论] 台湾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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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的土地改革
在台湾旅游时,听导游讲:台湾在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初进行了土地改革,回来后找到一些资料,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始终没有执行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张。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土地问题已比从前任何时期都严重。国民党蒋介石集团入台后为稳固政权,被迫分三个阶段,在台湾进行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对台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我们重新认识台湾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9—1953年台湾国民党政府按孙中山所设计模式进行土地改革,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三七五减租。
所谓三七五减租,就是限定佃农交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收成的37. 5%和保证佃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佃农负担,缓和了租佃矛盾,但仍然照顾地主的利益过多。
第二阶段为----公地放领。
台湾土地占有关系中有一个独特的现象,即有大批公地的存在。这主要是因为台湾曾经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在台湾强抢、强占了大批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还垄断台湾的重要工商金融事业,如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带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日本投降以后,属于日资的官方和私人产业均被国民党政府接收,其中公地为数可观,约18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万公顷的21.6%。这就是台湾当局搞公地放领的基础。
政府将公地租给约10万户农民,土地七万公顷,其中水田3.4万公顷,旱田3.7万公顷。地价是土地作物年产量的2.5倍,分十年还清,年息四厘。受领公地的农民得到土地,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促进农产品产量增加。
第三阶段为耕者有其田。
19527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1)采取温和手段:(2)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3)地主所获地价需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按肥沃和贫瘠程度,将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规定地主拥有土
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7—12等级)3甲,即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即87亩。超过限额的耕地一律由当局出面征收,转放于现耕农民受领。台湾当局付给地主一部分工矿企业股和一部分实物债券。
台湾当局共征购地主土地21万公顷,约占耕地总数的25%。由实施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台湾大量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进一步刺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台湾的土地改革对地主势力的打击是极其温和的。土地改革后,大量的富农和地主转变成了商人和持有股票的资本家。多数中小地主拿到企业股票后,把它看成是种不稳定财产,很快又拿到市面上低价抛售。拥有大量资本的大地主乘机购进廉价股票,加速了股票股权的集中。如号称台湾四大豪主的辜振甫、林犹龙、林伯寿、陈启清,就控制了台湾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当时这些股票总值6.6亿多元新台市,折合美金3500多万元。现在,这些公司均已发展为资本上亿美元的超级产业。
其次,台湾的土地改革,实际是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这防止了土地兼并的现象;但是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被分割得越来越细碎,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小,使台湾农业推广现代机械化生产和修建大型水利设施遇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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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芝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8-2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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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庠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8-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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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庠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8-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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