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洞箫横吹 于 2013-7-19 16:02 编辑
中国古代“断错案”如何追责 前段时间,浙江张高平叔侄因奸杀冤案被判入狱10年,最终又被无罪释放,成为新闻焦点,对于当事司法人员应如何追责在读引发热议。在中国古代,如何防范“断错案”的出现?历史刑律中有哪些惩治“断错案”的追责措施。 1,古代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罚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索收贿赂、谒请说情。如果法官行为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罪过与犯人相同。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办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春秋时期的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盾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记载过,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扇子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讼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2,古代如何限制非法取证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记载: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朝代所继承。 为了尽快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刑讯逼供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 刑讯在先秦时期已经存在,到秦汉时期,则成为普遍选择,随后的南朝,在这方面又玩出新花样。《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武帝时,有一种为官方认可的刑讯手段,将在押人员大饿3天之后再审,反复饿,称为“测罚”。南朝陈则有“测立”,将在押人员拷打后,逼其站到一个约一尺高、仅能容双脚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刻”,约100分钟,循环进行。在隋唐以后,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刑讯逼供行为,但在事实上,哪个朝代都少不了刑讯逼供。 考虑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讯合法,容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苔、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待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如果对孕妇行刑,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的规定为历来历代沿袭,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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