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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8日之前在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最早带头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群体(以下简称“九二八前群体”)。该群体的大多数人退休后没有领到一分钱的优惠,而今年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可领到一万两千多元的优惠。这种巨大的差异说明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严重缺陷。这个严重缺陷的起因是原省劳社厅在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犯《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拒绝给“九二八前群体”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由此引发“九二八前群体”大批成员到省上访,省劳社厅一直没能拿出法律文件(当然必须是《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上位法)来为自己的错误辩护。
令人不解的是,面对上访风潮,省计生委(当时的主任是班开庆)不但没有站出来维护“九二八前群体”的合法权益,反而出台了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为省劳社厅(当时的厅长是矫学柏)开脱错误责任。此文一出,备受质疑。据我们所知,济南市计生委认定此文没有法律效力,泰安市的绝大多数企业拒绝执行此文,青岛、烟台两市执行了此文,其它地方非此即彼,乱哄哄,莫衷一是。各地劳社部门乘机利用此文,妄图把自己欠独生子女父母的债全部推给企业来还,但是许多企业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不认这笔冤枉债,劳社部门就埋怨计生部门落实6号文第十条不到位。省计生委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石头就是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
可喜的是,在迷惘的乱局中也有清醒者。昌乐、诸城等县(市)坚决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毫不犹豫地给“九二八前群体”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公开向省劳社厅和省计生委叫板,太值得点赞了!
更可喜的是,2005年7月19日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加快建立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纲要》(鲁办发【2005】15号文)。针对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引发的乱局,《纲要》第26条中申明,“全面落实法定政策,......城市职工退休后加发的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按原规定渠道列支。”这说明,《纲要》坚决维护《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律权威,社保部门应该给“九二八前群体”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应该废除。
最可惜的是,《纲要》第26条没有被重视,甚至被许多人忘记了,于是荒唐的事情发生了。烟台市中级法院在(2013)烟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进行判决,而不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纲要》第26条进行判决,把省计生委的文件凌驾于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之上,太滑稽了!如果《纲要》一发布省计生委就废除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第十条,省劳社厅就指示各市县社保部门给“九二八前群体”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上述荒唐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耐人寻味的是,省劳社厅为什么能够一直坚持错误不改呢?它可以对上访的群众信口雌黄,可它怎么向有关的省领导人交待呢?烟台市计生委在“胶东在线”上回答独生子女父母咨询时道出了省劳社厅的手法——“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纳入社会统筹,答复是不能纳入社会统筹。”其实,省劳社厅在请示前已经拒绝执行“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的规定,还说“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纳入社会统筹”,显然是在说谎;讨得“不能纳入社会统筹”的答复才是该厅去请示的目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掩盖此前所犯的错误。
海南、贵州等省至今仍然给在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安徽省的劳社部门的文件中也把给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列入养老金社会统筹目录。国家劳社部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怎么会单独不让山东省把“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纳入社会统筹呢?事实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并没有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列出一个清单,给独生子女父母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不能纳入社会统筹”之说纯属省劳社厅对国发【1997】26号文的演义性解说。
再者,给劳社部写书面报告,请劳社部书面答复,这才是正规做法。不按常规办事就表明心里有鬼。且不说省劳社厅从劳社部讨来的答复是真还是假,即使是真的,这个答复也不能否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纲要》第26条。
至此,完全可以断定,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不能纳入社会统筹”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使“九二八前群体”看到了希望。刘云山同志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第一批和第二批整改工作的衔接和统筹,该上级主动的上级要主动认领,该下级主动的下级要主动解决,该上下共同拿方案的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刘云山同志又指出,要整治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的问题;还指出,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如果光说不练,就是不讲诚信,就会失信于民。要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认真回应征求到的群众意见。相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一定会兑现在《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纲要》第26条中向“九二八前群体”所作出的承诺——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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