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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转】民警同志,能不能对人民群众“温柔”点?

热度 10已有 688 次阅读2016-6-9 10:53

民警同志,能不能对人民群众“温柔”点?

最近,上海又在“严厉整治”电动自行车的违章行为了。

对于交通违章,整治是必须的,当然,“严厉整治”也无不可以。

但是,咱执法部门的执法,总是一阵旋风式的,一说要“严厉整治”了,似乎就可以只要是整治行为,百姓如果一旦成为被整治的对象,就连合法的争辩权甚至人身权都没有了。所谓的“严厉整治”,于是也便成了“乱治”——执法部门用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来对付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百姓。

昨天,流传出了一个上海交警对一名骑电瓶车违章的女性,采取“强制措施”的视频。截图如下:

这个视频中,因该女性骑电瓶车违章,被警察要求当场罚款。该女性才刚一开口争辩,警察就掏出了手拷,给这名女性采取“强制措施“。采用压脖子等方式,将该名女性反拷在跑边。路边的群众见此,纷纷对民警的行为进行围观指责。

中国的百姓,素来怕多事,更何况是面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他们之所以都纷纷站出来指责,那是因为,他们实在是看不下去,忍无可忍了!

那么,这位民警的行为,合法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看看这位民警违反了哪些法律的规定:

第一、从视频看,整个执法现场只有一位民警,另外两位穿土黄色衣服制服的,显然不是民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没有出示证件,视频不全,无法判断,但现场只有一位民警,是可以明确的。

第二、从视频来看,当时该女仅仅是对围观的群众诉了一句苦,未被现场的民警有任何的辱骂、殴打或者其他抗拒执法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而从视频看,仅仅是因为该女子没有按现场民警的要求把车留下,并交罚款,申辩了一句“我不是故意的”,该民警随即就掏出手拷,对该女子实施“强制措施”。直接把当事人申辩的权力也给剥夺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即使该民警作出了处罚,那么该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第三、从视频看,民警是当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但是,从视频看,民警要求的是除当场缴纳罚款外,还要扣押该女的车辆。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前,应当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而扣押车辆,即不存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情形,所以既要扣押该女子的车辆,而且要求当场缴纳罚款,显然违法了法律的规定。

第四、民警对该女子动用警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形时,人民警察才能使用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显然,从视频中看,视频中的女子,并未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现场民警使用警械,显然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该视频并不是个案,从最近网友发过来的视频看,类似暴力执法现象,似乎普遍存在。现将其它视频的截图发布如下:

人民警察,顾名思义,是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因为他们的位奉禄,是用人民纳的税,支付的。所以说,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这不是什么很崇高的风尚,而是理所当然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即使存在着有交通违法的行为,也只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他们,不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也更不是什么“阶级敌人”,我们的人民警察,即使你是在执法,但能不能对他们,温柔点呢?更何况,她们还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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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 个评论)

回复 花愫 2016-6-9 13:26
  
回复 友谊长青 2016-6-9 15:28
  
回复 炳哥 2016-6-9 18:09
花愫:   
同一阶层的人,何必下手这么狠!
回复 炳哥 2016-6-9 18:10
休闲老头:      
同一阶层的人,何必下手这么狠!
回复 炳哥 2016-6-9 18:10
友谊长青:   
同一阶层的人,何必下手这么狠!
回复 林林五 2016-6-10 04:52
  
回复 炳哥 2016-6-10 05:15
拈花一笑: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复 炳哥 2016-6-10 05:15
林林五: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复 炳哥 2016-6-10 13:53
休闲老头: 耍特权,显威风,欺压人,
好奌评
回复 雪山上的青松 2016-10-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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